在手机普及的现代社会,公用电话仍然随处可见,在邮电局营业厅、公用电话亭、小卖店等地方都可以方便地使用。目前公用电话业务的经营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也就是“公用电话亭”,属于邮电局的经营网点,电话亭的经营人为邮电部门的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给邮电部门,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主要是私人住宅、小卖部以及其他单位,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那么,三种经营形式,在缴纳税款时有没有区别呢?
税务部门提醒,同样是公用电话,适用的税收政策却是不一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规定,对上述三种不同的经营方式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自办公用电话业务的,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委托代办公用电话业务的,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兼办公用电话业务的,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
由此可以看出,公用电话的三种不同经营方式,虽然都应当缴纳营业税,但具体的征税税目和计税依据存在着明显差别,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要对照上述三条政策规定严格区分适用,准确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