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税税负,近日,海南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9月起,将非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5000元上调至15000元,即月收入(应税收入)不高于1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普通纳税人来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应调整了个税起征点,并将9级累进税率改为7级累进,大大减轻了该省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但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而言,此项减税措施并没有惠及。对此,该省地税局下发《公告》,对个体工商户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给予提高纳税起征点的政策优惠,将原来的5000元提高至15000元,规定应税收入不高于15000元/月的,征收率确定为0。
同时,针对符合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公告》按行业分别降低其核定征收率,平均降幅达50%以上。其中,交通运输业从2.1%下调至1%;住宿和餐饮业从3%下降至1.5%;娱乐业从4.5%下调至2.5%。
据介绍,此项举措的受益者近16万户,大多数是规模较小、维持生计的个体户,且大多集中于住宿餐饮业、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等,是海南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测算,税负的大幅降低将使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增加,对于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扩大内需,繁荣个体经济,促进服务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