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廉租住房用地和公租房用地,可缓征土地使用税。”甘肃省法制办近日就《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依据《办法》规定,下列土地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税: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免征;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免征;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医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用地免征;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廉租住房用地和公租房用地缓征。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根据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缴纳税额。免税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后应当纳入应税范围的,从改变土地用途次月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应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纳税人应当在国土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手续后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报送土地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办理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出让、受让双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