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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爱心捐款和物品可抵个税 以30%为限 2011-10-12

·作者: 程渝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发表时间:2011/10/12  

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扣除

  

截至今天,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已一个多月,成都市新增50.5万“免税族”。“个税”一直备受关注,但对于“捐赠抵扣个税”(捐赠物品可估价抵税)的政策却少有人提及,有人甚至表示从未听说过。

  

爱心捐款可抵扣个税

  

“抵税?咋个抵哦?”曾在汶川大地震向灾区捐款1000元的阮女士听说捐赠可抵扣个税时,一脸茫然。阮女士在成都一家建材销售公司上班,“从来不晓得"抵扣个税"的说法。”她说。

  

与阮女士一样,很有爱心的成都小伙子袁杰鑫,已连续5年资助贵州山区的一名贫困学生。除了每年直接寄去资助金,袁杰鑫还时常为其购买学习和生活用品。“以前听过捐赠抵扣个税,但不了解具体情况。而且我也没有想过抵税的事。”袁杰鑫说。

  

日前,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了十余名有过捐赠行为的市民,大多数人表示并不了解,甚至有的市民从未听说过。

  

抵扣通过单位办理

  

930日下午,四川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副主任喻欣向华西都市报记者介绍,按照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比如,成都市某市民9月工资为5000(扣除三险一金后),按新税法计算,9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000=2000元,则捐赠可扣除部分为2000×30%=600元,若该市民当月捐赠500(小于600),则可全部抵扣;若当月捐赠1000(大于600),也只能按最大值600元抵扣。

  

喻欣说,目前“捐款抵扣个税”主要是通过个人所在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时操作,个人捐款后,可于当月将捐款票据交与所在单位相关财务部门,作为抵扣个税的凭证。

  

所捐赠物品可估价“抵税”

  

“并不是所有机构出具的票据都可抵税。”四川省红十字会赈济部部长马琳说,只有通过资格认证的机构出具的捐款票据才可作为抵扣凭证。

  

马琳还介绍,对于捐赠者捐赠的物品,红十字会也会据情况对其进行估价,在开具的捐赠票据上写明相应价值,因此也可作为“抵税”凭证。此外,不少市民在捐赠时大多是先交给单位,再由单位统一捐赠给公益组织,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一般会以单位的名义开一张统一票据。

  

“由于多数市民对"捐赠可抵扣个税"的政策不清楚,所以主动索要捐赠票据的并不多。”马琳说,但省红会都会主动向每一位捐赠者开据捐赠票据。如果是通过汇款、匿名等方式捐款,根本无法与捐赠者取得联系的情况,省红会工作人员会根据已有信息开好票据,并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