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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2011-10-13

·作者:杜旭冬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表时间:2011/10/1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对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做出相应调整。

 

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文件规定,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酒精度低于38()

 

()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

 

上述规定自20111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