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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文要求央企清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股权 2011-10-17

·作者:郑晓波   ·来源证券时报   ·发表时间:2011/10/17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对正在进行的境外国有产权注资或转让、境外红筹上市等国有产权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清理。同时,各中央企业应当对本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进行一次认真全面清理,摸清核实境外企业户数、产权结构、占有国有权益数额以及经营管理状况。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117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明确,各中央企业要在深入学习研究《境外产权办法》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尽快建立健全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不得自行下放审核管理权限。

 

通知规定,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境外产权办法》规定,切实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行为。要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档案资料,具备条件的应当于20111231日前按照《境外产权办法》要求完成变更或依法注销,清理规范情况应当于20123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