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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五年内或全面推广 2011-11-28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会计报   ·发表时间:2011/11/2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对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做出规范。

 

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本规定自2011121日起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五年内或全面推广 2011-11-28

2011-11-25 11:15 中国会计报 【大 小】【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从20121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相关部门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