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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小型微利企业获得国家所得税新优惠 2011-12-1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时间:2011/12/12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前规定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