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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继续执行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1-12-2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2011/12/29  

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111日起至201512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11日起至201512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到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