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规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如下:高尔夫球适用20%税率,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调整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