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县级以上政府转让回收自然资源使用权免营业税 2012-1-18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2/1/18  

日前,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

 

通知提到,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自201221日起执行。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