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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规范 2012-1-2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2/1/29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通知称,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通知还称,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