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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2012-1-3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2012/1/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了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12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12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1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