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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获契税优惠政策 2012-2-2

·作者:杜旭冬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表时间:2012/2/2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做出修订。

 

为配合事业单位改革,文件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文件规定,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于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的,文件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分立的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另外还对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资产划转以及其他情况下的契税政策做出规范。

 

该文件执行期限为201211日至2014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