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稳步推进通用分类标准的扩大实施,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2]4号),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施通用分类标准。
通知明确,2012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和新疆,鼓励其他省(区、市)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参加实施。同时,通知要求2012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14个省(区、市)应至少选择本地区内会计基础工作扎实、信息化水平较高的5家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通用分类标准。自愿实施的省(区、市)选择参加实施的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少于5家。
通知要求,实施企业应遵循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同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讲解》,编制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施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咨询机构和软件开展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