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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支持写入新的《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3-6

·作者:厉征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2/3/6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据了解,修订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国家通过财税手段支持清洁生产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特别是在税收政策方面,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规定,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在财政政策方面,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据记者了解,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中提及的“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依规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是指目前已在实施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等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可根据具体情况享受不同幅度的增值税减免优惠。2011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同时大幅增加适用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种类。此外,国务院还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今后形势的变化,适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有关专家向记者指出,国家适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采取税收让利的方式鼓励纳税人“变废为宝”,旨在进一步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强调财税支持政策,进一步增强了现行政策的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