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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残疾、孤老人员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征 2012-3-2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2/3/20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能缩小三个差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15号)的文件要求,重庆市地税局发不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2]22号,下称通知),明确了残疾、孤老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自201211日起执行。

 

关于资格认定问题,通知指出,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孤老人员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通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年所得(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中年所得计算口径相同)12万元以下的(含12万元),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通知要求符合个税减征优惠政策的残疾、孤老人员(下称“纳税人”),应出具规定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由就职单位统一办理减税事宜。办理减税时,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就职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和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孤老人员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减免税申请及年所得情况。工资、薪金所得可由就职单位提供收入证明或完税证明,其他所得情况由个人据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