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贵重首饰税收管理,内蒙古国税局于近期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贵重首饰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从事贵重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设置账簿和相关会计科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纳税人应设置《贵重首饰库存商品购销存日记账》,逐笔记载贵重首饰购进、销售、库存情况。购进、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作为记账的合法原始凭证。纳税人购进的各类贵重首饰应逐笔登记《贵重首饰购进明细表》。纳税人发生贵重首饰非零售业务的,应保存购货或委托加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购销合同或协议等,逐笔登记《贵重首饰非零售业务销售明细表》。
纳税人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凡从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会员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同时,必须向其索取核准单(第三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从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所有单位(包括加工钻石饰品等单位)应按规定对钻石交易、库存、委托加工等情况设置明细账簿,按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钻石购、销、损、存的明细情况。
纳税人兼营贵重首饰的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业务征收消费税。纳税人既销售贵重首饰,又销售非贵重首饰的,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贵重首饰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对以旧换新销售的贵重首饰,要在库存商品明细账单独做出库记载,并标明“以旧换新”。对收回的旧贵重首饰应当单独核算,按数量金额登记入账。纳税人应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以旧换新的详细标准及旧贵重首饰的处理流程和合同等相关资料。
办法所称贵重首饰,是指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当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贵重首饰,包括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