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企业,自2012年7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后抵扣。有关专家表示,38号文件的出台,将改变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鼓励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