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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工伤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2-5-3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2012/5/30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自20111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