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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交通、通信补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2-6-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2012/6/5  

6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通过官网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时表示,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网友提问:公司发放的交通、通信补贴,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国税总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