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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分支机构可享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2012-6-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12/6/6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以“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内容,部分访谈内容如下:

 

问: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其所得税是否与总公司一样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答:分支机构在法律意义上不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问:境内孙公司授予员工境外母公司的股票期权,但员工还未行权前,母公司就被其他境外公司收购。现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给境内孙公司员工,请问,孙公司员工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该种情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单位现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有AB两个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2011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实收资本,2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3月,我公司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自然人A200万元,即增资140万元,自然人B133.33万元,即增资93.33万元,自然人C66.67万元,即增资46.67万元。请问,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