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我国反避税个案的平均补税金额,已由2006年的383.62万元增长到2010年1461.54万元,年均增长39.71%;补税超过千万元的案件155个,超过亿元的案件12个。2011年,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增收贡献239亿元。各种数据见证了我国反避税工作在短短几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反避税防控体系基本形成。
反避税措施作为各国之间谋求公平税收权益、解决跨国公司人为转移利润的主要途径,已被发达国家普遍使用,并得到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从改革开放伊始,我国税务机关便对反避税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税务机关不断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目前已形成涵盖转让定价、预约定价、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管理等主要措施的反避税管控体系。
为了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加强反避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并随后陆续下发了十几个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英国《转让定价周刊》发布的世界前10名转让定价制度较严的国家中,我国已从2007年的第8位上升到2010年的第3位,仅次于日本和印度。在工作方式上,国家税务总局加大了行业联查和集团联查力度,通过对零售业、房地产业和航运业的行业分析及全国联查,提升服务业反避税调查能力及水平;通过对收益法的研究和推广,实现反避税工作从传统购销向关联股权、无形资产等类型的拓展;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检查和对已调查户的跟踪管理等手段,促使企业改变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主动提高利润水平。2011年,反避税工作通过管理、服务和调查等方式,对税收增收贡献239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还集中人力物力,重点突破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跨国公司,加大查补力度。对大案要案的调查调整,能利用企业行业内部影响渠道,实现“以点带面”的震慑效应,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利润真实水平。例如,通过对外资某行业的调查和调整,带动该行业总体利润率由2004年的不到1%提升至2008年的5.6%,由此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约240亿元。
目前,我国与日本、韩国、丹麦、美国和新加坡等国共签署22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向我国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双边磋商的企业已超过120家。双边磋商不仅能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使纳税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还能合理规范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利润水平,实现国际税源的转移。2011年,税务机关通过双边磋商为跨国公司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3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