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创投企业获按投资额70%抵税优惠 不足抵扣可递延 2007-03-01

·作者:佚名  ·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2007/3/1  

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又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给予创投企业抵税优惠。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通知》表示,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