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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2012-7-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2/7/4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作出明确。

 

对此,业界人士认为,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本身在业务上就有复杂的财务要求,因此要求这类企业自身会计核算要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显然是不合适的。

 

专家表示,此次发文对于加强股权股票投资企业所得税征管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依据国税相关文件,目前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属于其他行业,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只能在10%-30%之间。业界人士表示,如果对这类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有可能会造成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远远低于其实际利润率,反而会造成更大的税收流失。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