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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 2012-7-10

·作者:陈丽君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表时间:2012/7/10  

71日起,对CEPA项下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2]12号)。文件规定,自201271日起,中国内地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

 

即将实施零关税的商品包括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