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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货运企业将统一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007-03-05

·作者:佚名  ·来源  ·发表时间:2007/3/5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指出,由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而今年起将对货物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规范执法、优化系统运行、方便税收征管,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通知》同时明确,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后,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自开票纳税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此外,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二)非货物运输劳务;

(三)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