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化工企业未备案不退消费税 2012-7-2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2012/7/26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明确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未经资格备案,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

 

据了解,为防止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使用企业将购入的石脑油、燃料油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再对外销售,骗取退(免)消费税,因此办法规定,使用企业必须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而且用油品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必须占其用油品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