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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企业免征契税优惠 2012-8-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2012/8/7  

6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全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划转的房屋,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后其存续的土地、房屋权属,均可以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方面解释,自201211日起至201412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