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厦门11月1日起转换新旧税制 2012-8-7

·作者:佚名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表时间:2012/8/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291,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101,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111,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121日。

 

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