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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享受营改增优惠政策须备案审批 2012-10-11

·作者:佚名  ·来源海峡都市报  ·发表时间:2012/10/11  

营改增试点在即,纳税人如要享受优惠政策,请抓紧时间办理备案手续、审批手续。

 

昨日(9日),福州市国税部门介绍,省国税局日前已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

 

公告所称享受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福州市国税部门工作人员称,对于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照公告的有关优惠事项确认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102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减免退税审批或报备手续。

 

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上年度免征增值税或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