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将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28日,重庆市地税局发布了新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执行。依照新《办法》规定,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地产项目增值额,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将首先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确实无法实施定率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方可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其中,定率征收的计税方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转让房地产收入额×核定征收率或者,应纳土地增值税额=房地产建造成本及费用额×(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核定征收率。
《办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清算后转让房地产,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改变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