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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补充营改增政策 港澳台交运服务适用零税率 2012-12-7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12/12/7  

财政部126日下发补充通知称,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政策,其中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通知指出,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外,201312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通知进一步称,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通知中提到的,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已于111日起施行,其他补充政策自1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