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赣州可享西部开发政策 减按15%征企业所得税 2013-01-1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3/1/1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明确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211日起,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同时,自2012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