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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重工被追缴2553万所得税 2013-1-15

·作者:曾剑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表时间:2013/1/15  

112,中南重工(002445)发布公告称,预计2012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30%50%。《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业绩大幅下滑,中南重工给出的一部分解释是:公司需要补缴20042008年五年期间所获减免所得税2553.06万元,而公司预告去年全年利润仅3488万元~4883万元。

 

突然曝出的千万补税也让投资者措手不及。昨日(14日)中南重工以3.26%的跌幅开盘,尽管此后在大盘带动下股价明显回升,但全天涨幅也只有2.06%,远低于昨日深成指3.31%的涨幅。

 

业绩预增变预减

 

新年伊始,中南重工便给投资者报了个忧!

 

112,中南重工发布公告称,预计2012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30%50%。需要指出的是,就在2个月前,公司曾在2012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中预测,2012年度的业绩将同比增长030%。《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中南重工业绩由预增陡然变成预减,完全打乱了市场预期。

 

对于业绩下滑,中南重工在公告中表示,一方面在于公司2012年度新增产能未能释放,新增营收较小;另外一主要原因是:公司需要补缴2004年~2008年五年期间所获减免所得税2553.06万元。此举将直接减少公司2012年度净利润。

 

原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且作为外资企业经营期限未满10年,企业需要补缴其此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中南重工在20042008年享受了“二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税优惠,由于公司外资股东TOETEOWHENG持股比例变化,公司已经不符合减免税优惠条件;同时,中南重工成立于20035月,其经营期限也不足10年。因此,公司需要补缴减免税税款。

 

招股书避谈“补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通知》早在2008年便由税务部门发布,而中南重工是在2010年方才上市。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南重工对于这样的政策变化应该十分清楚,不过,记者查询公司招股书后发现,当中对此项事宜只字未提。

 

20106月,中南重工发布上市招股说明书。在税收政策变化风险一栏,公司的提示为,随着2007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公司及重工装备将从2012年起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一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增值税出口退税占公司当期净利润5%以上,其政策变化也可能影响公司业绩。

 

而受益于外资企业税收优惠,中南重工在20042008年获得的所得税减免为2553.06万元,年均大约在510万元,占公司当年的净利润比例同样超过5%以上。如公司2007年、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323.96万元、6548.25万元,减免所得税所占比重分别为9.57%7.79%。同样的税收风险,中南重工选择性披露着实令人不解。

 

风险提示缺失遭质疑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资股东持股比例需高于25%,这家企业才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税优惠。按照这个规定,中南重工早在上市之初便已经不能享受该政策。

 

资料显示,TOETEOWHENG200711月以1亿元受让YINDI公司所持中南重工前身江南管业25%股权。直到上市前,TOETEOWHENG的持股比例未有变化。但随着江南管业改名中南重工并于2010年成功上市,TOETEOWHENG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为18.70%。也就是说,中南重工此时已经不再属于上述规定中减免税收的企业。

 

不过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对于税收政策上的这个重大变化,中南重工却从没有公开说明。

 

对此,上述中南重工证券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称,公司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是因上市后被稀释而小于25%,地方国税局之前没有要求公司补缴税款。只不过外资股东在2012年发生了减持行为,目前的持股比例已经小于25%,地方国税局近期在检查公司税务后才要求公司补缴税款。

 

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让投资者满意。有投资者表示,即便之前国税局未要求中南重工补缴税款,但公司仍难辞信披失职之咎。TOETEOWHENG的首次减持行为发生在20121月份,一次性就减持了中南重工5%的股份,减持后仅持有公司13.70%的股份。此时,中南重工的补税风险进一步增加,但公司仍未将这风险告知投资者。还有投资者认为,中南重工享受的减免税均是在上市前,获利的为公司原投资主体。现在补缴税收却要全体股东一同承担,这样做恐涉嫌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