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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完税船舶过户不重复纳税 2013-1-17

·作者:佚名  ·来源经济日报  ·发表时间:2013/1/21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今天联合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该办法将于21日起施行。

 

《办法》从4个方面明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海事管理机构在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二是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已经缴纳船舶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三是对于完税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明确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是规定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对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