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今年,我省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享受免征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应符合以下条件:经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