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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跨国公司:新所得税法强化反避税条款 2007-03-28

·作者:咏会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07/3/28  

“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了中国政府将更加关注税收收入的增长,它规定了更多的与交易和公司结构紧密相关的经营实质的强制性措施,强化了反避税条款。”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表示。

新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条款以加强反避税措施。这一措施将停止一些中国公司或个人实施通过控制低税区的外国公司以享受递延应税收入益处的策略。根据新税法,中国公司和个人保留在国外不合理的被动收入会被视为中国的应税所得而征税。

对于跨国公司,反避税条款将预示着中国税务部门会采取更加激进的方法审查这些公司现行的税务架构。在新税法下,中国税务部门将拥有更多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因为根据新税法,如果中国税务部门认为企业的安排不具有商业目的,他们就有权力在认为必要时进行纳税调整。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表示,新税法认可了成本分摊协议安排、预约定价安排,并加强了对转移定价文档准备的要求。同时,新税法并没有排除企业之间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细节预计将会在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常设机构和转移定价实施问题将会变得比现时更为棘手,细节指引期望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同时,安永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提出了建议:评估新的税收优惠并且考虑如何将其最佳地应用到中国的新投资中;审阅现行的转移定价政策及其合规性;审阅供应链和其他筹划方案以确保其符合新税法和反避税条款的规定。此外,跨国公司可以考虑提前筹划以保证中国公司与全球的税务政策和安排一致。在2007年用股利进行再投资,这可能是再投资退税政策有效的最后一年。安永同时建议跨国公司考虑在开征股息预提所得税之前将股利分回及考虑利用税收协定筹划策略来应对被动收入和常设机构事宜,并关注新的税收居民规则,以防止无意间比如因为在中国举行管理层会议而被认定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