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3月19日,全国各级地税机关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有80多万人。不过,目前的申报进度与我国高收入人群的实际数字仍有相当差距。知情人士透露,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估计其中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数为600万-700万人。
老实说,笔者对此一点不感到吃惊。根据西方发达国家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况来看,自行申报纳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的道德自律、纳税自觉和纳税诚信;而这一切的得来,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人性化的纳税制度设计。相比而言,我国纳税制度设计就显得有些欠缺。比如,按照12万元的起征点搞一刀切,这种做法的公平性和人性化值得探讨。
根据纳税人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是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比如美国,政府没有对个人所得税设统一起征点,而是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就是按照纳税人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征税,而不是按总收入征税。很多家庭的必要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比如,合理数额的家庭生活费用支出、离婚或分居赡养费、高教费用、慈善捐助、住房贷款利息、个人职业发展费用等。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规定了很多税收抵免项目,如抚养孩子、托儿费、收养孩子、老年与残疾、终身学习等,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体现了量能征税的人性化原则。
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规则”不免显得有些呆板、僵化。应将纳税人的收入状况严格划分为几个层次,然后在各个层次内设置一个强制申报起点,这样才便于税务部门开展工作。
笔者以为,任何部门出台的事关广大社会公众的政策和措施,都牵涉到一个公众的认同问题。就个人所得税征收而言,众多纳税公众对其认同是遵守这个“规则”的前提。这种认同,不但要设计“规则”的人充分地和纳税公众平等“对话”,更要让纳税公众能切实地感受到“规则”的公平性和人性化。自行申报纳税最终是否能得到纳税公民的响应,有待社会各方观察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