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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对壬基酚征反倾销税 2007-3-29

·作者:佚名  ·来源中企传媒网  ·发表时间:200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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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28日发布2007年第11号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存在倾销,中国壬基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公告称,自2007年3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4.08%至20.38%,征收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