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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取得的退还或返还资金可不作进项税额的转出 2007-04-06

·作者:佚名  ·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2007/4/6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通知明确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通知还明确指出本通知发布前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第3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