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法规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颁布日期: 2005/10/1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有效]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卷烟生产企业不再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率提至3% 

温家宝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卷烟生产企业不再减半征收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 田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的,其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加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此次修改把附加率提高到3%,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考虑到当时全国卷烟生产企业处于全行业亏损的状况,国务院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烟草行业负担的税率较高,国家保留了对卷烟生产企业的这一优惠政策。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卷烟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好转,企业利润逐年增长,已经有能力全额缴纳教育费附加。为增加教育资金,改善基础教育,《决定》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