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2]160号 颁布日期: 2002/2/2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式样印发给你局,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本表自2002年3月1日起使用。
2002年2月20日
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式样略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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