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外经贸资发[2002]10号    颁布日期: 2002/1/23    发文单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财政局(厅),海关总署方东分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除加工贸易方式外,现行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边境贸易等)进口的钻石,统一纳入一般贸易管理,执行统一的一般贸易税收政策。钻石进出口其他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221日起执行。

2002123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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