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缴纳所得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5]150号 颁布日期: 1995/4/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黑龙江、吉林、山东、湖北、江苏、浙江、云南、广东、海南省,新疆、广西自治区,北京、天津、上海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重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要求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报告,考虑到中国光大集团的实际情况,现就该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是中国光大集团的核心企业,其资产100%控股的40家紧密属企业(名单附后),在1995年度统一由核心企业按33%税率,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光大集团合并纳税后,其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签字盖章,然后由集团公司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附件:中国光大集团紧密层企业名单
1995年4月11日
中国光大集团紧密层企业名单
(节录)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1.中国光大银行总行 北京市
2.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
3.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总公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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