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5]185号 颁布日期: 1995/5/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辽宁、湖北、四川、广东省和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接招商银行总行报送的《关于我行直属分行是否属于所得税纳税人的请示》(招银发字[94]第441号),考虑到招商银行的实际情况,现对该行199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应执行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暂由总行按33%税率集中在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招商银行集中纳税后,其分支机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当地税务机构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签字盖章,由该总行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宜。
附件:招商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1995年5月4日
招商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节录)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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