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法规文号: 京国税二[1995]389号    颁布日期: 1995/11/22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使我市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能够随着新税制运行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而更趋科学、准确、完整,我们对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80号文件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附表及其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开始使用,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80号文件即时停止执行。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向所管辖企业进行认真的布置和培训,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一)对表头项目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申报日期

(二)表中项目增加了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中外合资企业收益补税额项目;

(三)减少了原补充资料中第4安置待业人员及第5安置四残人员

二、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一)在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中增加了管理费支出劳动财产保险支出项目;

(二)在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中增加了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项目;

(三)在应税收益项目中增加了无赔款优待债券利息收益收回的坏帐准备金项目;

(四)在纳税调整减少额项目中增加了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项目;

(五)将纳税调整表附表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改名为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并且增加了联营分利补亏补贴收入补亏项目。

三、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

在表中项目中增加了对外承包企业项目,减少了地质勘探单位项目。

四、附表三:

(一)将原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计算表改名为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

(二)在表中项目中均相应增加了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换算应补所得税额的项目。

附件: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略)

三、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略)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略)

五、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略)

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19951122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范围

(一)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

(二)本表既适用于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也适用于纳税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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