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财税字[1997]101号文件主送机关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便字[1998]11号    颁布日期: 1998/3/4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1),主送机关包括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予增补。

附件:《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34

附    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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