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特制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时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以便修改和完善。
2000年7月13日
[1]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