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
1998年11月15日
[1]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